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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规定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06-06 点击: 13680次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豫财行〔2015〕12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离开中牟在国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我校对公务出差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中牟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列车一等软座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列车二等软座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列车二等软座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低一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以上各种交通工具的时间计算均以车(船、机)票上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参考同类学校制定本院的标准(附后)。
第十二条 院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天数或规定等级部分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1、凡做公交到郑州、开封出差的人员,当天返回学校的,凭当日汽车票另加发30元的定额补贴(不再享受公杂费补贴)
2、经批准自带车到郑州、开封出差的,凭油票报销定额费用100元,(不享受生活补助和公杂费)。到郑州、开封以外(省内)出差的,凭往返路桥费、油费或承租单位提供的发票、往返时间证明等报销费用、计发补助每人每天30元和定额公杂费。
3、凡做公交到(郑州、开封)以外地区出差的人员,凭当日火(汽)车票另加发每人每天30元的补贴和定额公杂费。
4、由学校派车出差的,凭出车和回校记录,超过用餐时间计发用餐补助人每天30元和定额公杂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学校派车或自带车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到外地参加会议、项目合作等人员,只发给往返各一天的公杂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开据“食宿自理”的证明,伙食补助视同出差人员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各种工作,根据工作人员实际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省内市、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虚报。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自带车或由学校派车。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二十七条 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旅差费报销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八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并注明家庭住址,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由提供住宿者提供证明,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无住宿费发票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无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一支笔”)负责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审批,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二)出差人员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审核内容: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有瞒报、虚报行为;
(四)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处负责对学校的差旅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归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和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职务、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学生的身份确认以学生证为准。
第三十三条 校内经费的差旅费报销、学术交流聘请专家的交通工具等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审批表
      2.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无住宿发票情况说明表
         3.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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