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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11-23 点击: 3578次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 的办学理念,做好学生受处分或涉及学生其他权益处理后提出申诉的复查审议工作,保证学校处理学生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和自费学生)对于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认为有违法或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权益者,可依本办法之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案经费,由学校列专款支应。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教师委员和学生委员共十五人组成,并视申诉案件的性质,可另聘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人士为咨询顾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审议后作出的维持、变更、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委员由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系等部门13名成员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是受处分、处理学生所属部门的成员,且未兼行政职务的教师委员不得少于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委员由院学生会、院团委2名成员担任。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推选呈院长任命,任期一年(至下届新委员交接为止),可连选连任,但临时增聘的咨询顾问任期以该申诉案件的会期为限。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但校外人员可支领交通费及出席费。
    第十二条 院长参加学生申诉处委员会会议的,院长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院长不能参加的,由院长指定一名委员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院长召集,院长因故不能召集的,由院长指定的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除评议决定书的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四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应对该案申请回避。申诉人于申诉案件开始评议前,亦可申请该委员回避。
    会议主席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委员回避由会议主席决定。应当回避的委员回避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部门另行推荐适当人选并报院长批准后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会议的召开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得通知申诉人、学生处代表及相关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诉案件有调查或实地了解之必要时,得经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议,指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前往调查了解。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校相关规定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在校受过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如有不服,应于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不能申诉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许可。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范围是在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案件不得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和听证两种程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的程序进行复议审查的应当依据书面材料公正、合理的处理申诉案件。采取听证的形式进行复议审查的依据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撤消原处理决定,若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可在撤消原处理决定后,要求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原处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复查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主文、事实、理由等内容,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呈请院长核定后,应送达申诉人及学生处。不受理申诉的案件亦应做处理决定书,内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复查处理决定书的制作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系、班级、住址、联络电话。
    (2)主文。事实及理由(不受理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书,内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3)对于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所做成的复查处理决定书,应附记“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得于申诉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4)申诉评议委员会签署。
    (5)日期(年、月、日)。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书呈请院长核定时,应通知原处分、处理部门,原部门如认为有与法规抵触或事实不符的,应列举具体事实及理由呈报院长,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如认为有理,可指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再议,但以一次为限。处理决定书经完成行政程序后,学院应立即实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条 申诉人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成处理书前,可撤回申诉。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出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就申诉案件或其牵连之事项,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立即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获知上述情况后,应立即中止处理,待中止处理原因消灭后续议,但退学与开除学籍的申诉不中止。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之申诉,学校的处理未确定前,学生得向学校提出继续在我院肄业的书面请求。学校接到上述请求后,应征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并酌情考虑该生生活、学习状况于一周内答复。
    第三十三条 依前项申诉经学校同意在我院肄业者,学校除不授给毕业证书外(授给肄业证书)其它学习课程、成绩考核、奖惩比照在校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之申诉,经处理确定维持原处分者,退费标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处理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最终决定。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原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决定向河南省教育厅或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实施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由院长担任,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复查审议,由院长指定的会议主席担任。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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