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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11-23 点击: 4469次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专科生(包括在籍其他学生)。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如下五种: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记过;
④留校察看;
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并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受到以下纪律处分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和评奖助学金等资格;
(一)、学期内受到警告处分的,取消本学期的评优、评先和评奖助学金资格;
(二)、学年内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和奖助学金资格;
(三)、留校察看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和评奖助学金资格;
(四)、开除学籍的,不得参评评优、评先和评奖助学金;
(五)、凡是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撤销半年内,不准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予转正;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业证;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察期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处研究报院务会批准, 可解除留校察看,学业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学业成绩不合格或缓发毕业证期间再次违法、违纪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五)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大小字报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参加非法宗教、迷信组织或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正的。
(七)在校内课程考核或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影响恶劣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者: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较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②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③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伤亡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由参与打架斗殴的有关责任人负担,不按期交付费用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攀越学校院墙、门窗等处,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学生卡、借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其他非法活动,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按第六条处罚,其他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抢夺、勒索、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没收赃款、赃物外,分别给子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O元一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一1000元(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组织。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有损学生形象的行为,视情节的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100 元之间(不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按第六条处罚。
(五)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实验、实习、训练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公寓内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因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按照第十条规定加重一级处理。
(五)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做饭,经教育不改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在宿舍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不经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公寓,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得在寝室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饮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示、海报等宣传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除没收款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敲桌椅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照第七条规定处理。
(六)从教学楼、公寓楼等高层建筑物上向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向外摔掷酒瓶等重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所考课程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它作弊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
2、替他人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5、再次考试作弊者。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节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10节到19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节到29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节到39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节到4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通过教育和给予以上处分仍不改正的,旷课50节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生请假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八节计算)。
(八)新学期一周内未经请假(批准)不报到入学的,给予警告处分;两周内未经请假(批准)不报到入学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周以上未经请假(批准)不报到入学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予以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学校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因违纪第四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处分期内各类评先、评奖助学金资格,不能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后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学校视为按期退学。被开除学籍的经学生申请,家长签字,学校批准可以实行试读制度。由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试读协议,期限一年,试读期间无学籍,一年内表现较好的恢复学籍;再次违法违纪的,解除试读协议。(建议删除)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系级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系职责范围,涉及到学生管理、保卫、教务等其它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取证、处理。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学校相关部门协助。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学生管理、保卫、教务和学生所在系作书面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并以学生处的名义公布;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决定,报分管领导备案,并以学生处名义公布。
(三)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决定,报院长备案,并以学校名义公布。
(四)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校的名义公布;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六)解除留校察看需要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建议,报院学生处研究决定;
(七)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并给予适当的处分。否则,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确认、通报,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处负责按本细则条款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在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三日内,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拟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所在系研究决定,报校学生处审核备案;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学生处研究决定,报校分管领导备案;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校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给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宣布前,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复查决定下达后,学校将公布处分决定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
1.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2.学生违纪的证据(材料);
3.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违纪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应包括召开研究会议的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违纪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打印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包括基层单位处理意见)、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有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违者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同时废止,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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