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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5-04-15 点击: 3846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地分配资助资金,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教[2007]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三条 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兼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兼职班主任、班团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报本系部并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当地/学校所在城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10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按本系部学生数的20%(其中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按5%左右掌握,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按10%左右掌握,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按5%左右掌握)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考察其日常消费低于当地/学校所在城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及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考察其日常消费接近于当地/学校所在城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中有弱智或患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考察其日常消费相当于当地/学校所在城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农村家庭的;
2、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家庭成员在5人以上,劳动力2人以下的农村家庭的;
3、父母双双下岗,无稳定收入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东北大学困难生评定应该可以参考以下条例,以免造成不公平)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外出旅游的;
5、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的;
7、有吸烟、酗酒行为者和有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9、拒绝参加学院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各类公益劳动,或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10、学习不努力,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2门及以上者;
11、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12、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十三条  认定材料的有效性: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5、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为:
1、本人申请:每学年9月,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有关材料,提交班级辅导员(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
2、班级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部审核: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逐一审核并签署意见。系部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或告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反映和查询。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反映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学生资助中心复核:根据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名单和接受学生复议的情况,提出全院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提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6、学院认定: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在本学年内有效。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系部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系部、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所在系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结果分为三档,即:
1、一般困难学生为1档,每人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每学期5个月,每人每月发200元,共计10个月;
2、困难学生为2档,每人每年3000元,按学期发放,每学期5个月,每人每月发300元,共计10个月;
3、特别困难学生为3档,每人每年4000元,按学期发放,每学期5个月,每人每月发400元,共计10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期末前将本学期应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标准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于每学期末前将助学金直接打入资助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学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助学金足额、及时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应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调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生活水平,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回报党和人民。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2日起开始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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